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各物业服务单位,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各有关单位:
住宅电梯的安全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全面提升本市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现就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保障住宅电梯安全使用
住宅电梯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业主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确定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业主共同决定直接委托专业维保单位提供管理的,业主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
业主、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市电梯维保地方标准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加强使用管理,切实做好住宅电梯安全工作
使用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切实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电梯出厂随机文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二)与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正常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四)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以及电梯产品随附资料和运行记录完整地移交给新单位;新单位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六)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电梯24小时运行。
三、加强维护保养,保证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切实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北京市强制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居民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强化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强化人员培训,强化制度落实,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管理责任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告知使用管理责任人的同时,还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做好电梯的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注重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按照质监部门关于推进电梯物联网技术应用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建立电梯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对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状况、日常维保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对电梯故障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四、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应加强对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对于使用时间较长(一般指使用1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定期检验时经复检方合格,或运行过程中故障较多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提出相应评估意见(评估结论包括:运行正常、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对于评估结论为“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的电梯,还需提交使用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
(二)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维保单位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委托市住建委和市质监局认可的安全鉴定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鉴定。电梯安全鉴定结论为“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的,安全鉴定机构除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人外,还应同时上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入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电梯安全鉴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使用管理责任人对于经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评估(审核确认无异议)或经安全鉴定机构安全鉴定需维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应当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落实整改资金,组织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安全监管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住建委(房管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执行,落实安全责任。依法严肃查处电梯维保、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同时,注重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和对电梯安全的认知程度,共同做好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