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以下统称“施工”)单位的行为,落实电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电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电梯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对电梯施工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根据电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级(以下简称“等级”)评定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工作。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章 评定规则
第五条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为依据,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六条 初始分为100分。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视违章程度而定,分为40分、20分、15分、10分、5分、2分六种。
第七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一)因施工质量或管理原因,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
(二)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不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的相应要求的;
(三)未能提供受聘人员社保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的;
(四)受控维保项目和要求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的;
第八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施工前未办理书面告知手续的;
(二)未能按照《条例》要求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保的;
(三)安装、改造过程中,现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的人员少于2人的,或维修和维保过程中,现场持证人员少于1人的;
(四)单位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未申请换发新证的;
(五)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涉及公共安全的防护措施的;
第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前未对所维保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提供年度自行检查报告的;
(二)未建立每部电梯维保记录的;
(三)因维保单位原因,导致电梯定期检验无法按时进行的;
(四)无安全检查记录、安装过程记录、维保记录等工作记录的;
(五)未制定施工方案的;
(六)对监察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的;
(七)对检验机构检验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或故障困人,被投诉或媒体曝光后,经查属施工质量问题的;
(二)所维保的电梯超期未检验时,未向当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
(三)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修人员未能及时(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抵达实施故障排除和现场救援的;
(四)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五)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六)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涉及个人安全的防护措施的;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的;
第十一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电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二)轿厢内未张贴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标志的;
(三)未按《质量手册》的要求进行设备档案管理的;
(四)未按《质量手册》的要求填写工作记录的;
(五)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十二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轿厢内张贴的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标志不准确的;
(二)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时,维保单位未书面督促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时,维保单位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维保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未改正时,未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
第十三条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评定周期内初始分减去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依据,90分以上的,为甲级; 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乙级;65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丙级;65分以下的,为丁级。一旦扣分达40分,则该单位在本评定周期内的等级确定为丁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在本辖区内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内容及违章扣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负责该施工单位等级评定的机构反馈。
第十五条 评定周期到期前或违章扣分已达到40分的,由评定机构向被评定单位开具《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一式两份,由被评定单位负责人和评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一份由评定机构归档,另一份送被评定单位。
第十六条 电梯施工单位如果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等级评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被评定单位对申诉后新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裁定。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于每季度将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每年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评定情况书面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定期对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予以公布,视情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周期的评定等级为甲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余周期未被评定为丙级或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许可证》的换证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为乙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定等级为丙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相关业务,待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相关业务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相关业务。整改完毕后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设区市质监局报《许可证》发证机关,符合注销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定工作、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是指注册地在该辖区的电梯施工单位和外省电梯施工单位在该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行为”均指经查实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考评表
2、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
附件下载: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考评表.doc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