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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举行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提高政府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政府法制办拟于20141月中下旬召开《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中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议题主要包括:(详见附件一)

  1、为了推广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办法(草案)》拟规定在本市推行电梯运行远程监测系统,要求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安装运行数据监测和远程传输装置,并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该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2、为了加强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电梯,拟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保频次,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维保,定期检验时每隔5年比照监督检验的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电梯,拟强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这些措施是否适当,可行?

  3、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小区电梯,如果小区业主对出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电梯故障久拖不决,是否需要行政管理部门从保障公众安全角度出发强制停止使用电梯?

  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二、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

  本次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16人,包括:市民代表5名,相关行业协会代表1名,企业代表5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2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市律协代表1名。

  市民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其他代表通过所在单位推选后由我办邀请的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的名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三、报名办法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填写附件二《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20131227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jjc@shanghai.gov.cn,联系电话:23119752)。

  四、其他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我办在报名的市民中遴选后产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