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释义】
本条鼓励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引导性条款。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用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臵成本大、责任风险高,如果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因其现金流不足或被停业整顿造成无力赔偿的局面,后续的事故善后工作就难免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处理和买单。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等制度,这样能够提高事故善后赔偿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同时通过对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的职能。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臵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从发达国家的经营来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
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这些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提出要求。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利于明确责任,也是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趋于饱和,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产品是由安装单位完成的,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安装的许多技术要求应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该在制造企业指导下完成。目前多数电梯的安装后调试由制造企业负责,有力地保证了电梯质量。电梯投入使用后也同制造企业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提供备品备件,交待维护保养要求,出现问题后提供技术支持等。电梯的改造实际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电梯制造,不仅需要较强的设计能力、调试能力、试验能力,还需要有一支具有相应能力的安装队伍,电梯改造活动甚至比普通电梯制造活动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同时也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
所述“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指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企业;所述“电梯制造单位”,就安装、修理活动而言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这样规定实现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的“一条龙”,保证了备品配件的供应,更好发挥制造企业的主体作用,有利于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明确责任。
对于改造,原制造企业不再存在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必须按照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释义】本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
生产者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由代理商负责召回。这种发源于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从汽车到食品、儿童玩具、药品,逐步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其他主要产品领域。
特种设备是涉及人民、财产安全,具有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留下缺陷,埋下事故隐患,一旦发现就需要立即消除。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针对批量产品或者具有同一性质缺陷的产品,这些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有批量生产和非批量生产,对于批量生产的压力容器(如空气储罐、制药机械、造纸机械、气瓶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都可能产生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同一性质的缺陷。
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会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者是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应当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由行政法规、规章进一步落实。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
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全可靠的运行状况与日常维护保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十分重要。同时,电梯的维护保养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单位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最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理应成为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也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也可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按照国际惯例,制造单位维保电梯的比例较高,应当鼓励制造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逐步形成以制造单位为主体、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补充的电梯维保体系。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修理等专业单位进行,则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必须由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随意,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维护保养单位不但要与设备使用单位确定维护保养的协议,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认真实施。在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的工作,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臵隔离带、警示标记等,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电梯故障的救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在使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
二、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必要性技术帮助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最了解,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 以便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
四、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做出记录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应当做出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上予以记载,或者在本单位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记载。这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中给予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进行资格许可审查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