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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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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电梯款难退 两年诉讼终调解

10月12日,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被告童某某、第三人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法庭四个的协调,耗时两年的诉讼终于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被告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 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荔波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严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日荔波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荔波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黔27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荔波法院重审。2017年5月10日荔波法院依法立案重审。

       

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向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购买14台电梯,总金额为2,370,000元。第三人严某某向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购买商品房,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在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书》时与第三人严某某协商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用第三人严某某购买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商品房的部份房款支付电梯款。2014年11月8日,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严某某代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履行《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书》中的相关义务和行使相关权利。第三人严某某在合同签订后分四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电梯款2,150,000元给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于2015年8月前交付了五台电梯给第三人严某某。2015年8月29日,因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不能按期交付电梯后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载明:“因乙方(贵州某电梯公司)原因,只交货电梯五台(共五台),该部分设备及安装造价为1,319,000元。乙方(贵州某电梯公司)同意返还甲方(严某某)每台五万元,共计250,000元。乙方(贵州某电梯公司)同意退还甲方(严某某)1,081,000元,从汇款之日算起按银行同步利息的四倍计算支付给甲方。乙方以YYY1号房产抵押,保证3个月内退还甲方49万元、6个月内还全部剩余款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未退还部份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因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未能按期退还该款,2016年7月12日第三人严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达成协议,被告童某某自愿承诺将购买的YYY1号房产替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荔波某房开公司电梯合同债务158万元。2015年3月14日,被告童某某向贵州鲁弟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的YYY1房(原购买价格为2,963,900元,首付款为1,483,900))和YYY2房(原购买价格为2,966,100元,首付款为1,486,100),被告童某某支付该两套房屋首付款后,余下房款296万元系通过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9日,共计12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还款日期为每月20日,并将该两套房屋捆绑抵押给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被告贵州某电梯公司明确表示,被告公司现经营困难,无力退款,后经法庭多次协调,被告童某某同以购买的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用以解决本案各方纠纷。最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荔波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使得历经两年诉诉讼案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