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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电梯更新有了专项基金 日常维修不得使用

想要更新电梯却没钱,这困扰了一些住户和物业。日前,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建立扬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扬州市区范围(含江都区),2013年5月1日后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须交存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过去的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本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日常维护维修不得使用,且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交存。


不涵盖日常维护维修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李红根介绍说,为保证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发布了此次《通知》。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该政策执行范围为扬州市区范围(含江都区),2013年5月1日后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通知》也明确了交存的时点: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符合交存条件并已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补交,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通知相关企业。


《通知》同时明确,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日常维护维修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应主动交存


《通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交存标准:1.建筑层数7层及以下的,按照开发建筑总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等)18元/平方米标准交存;2.建筑层数8-12层的,按照开发建筑总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等)2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3.建筑层数13层及以上的,按照开发建筑总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等)22元/平方米标准交存。


“这笔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并不需要电梯所在楼栋的业主交钱。”李红根说,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至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符合交存条件而未交存的将承担相关责任。


动用资金需权威机构评估


《通知》明确,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小区建账,并按每栋建立明细账,以单元建筑面积核算到各单元。同时,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维修。电梯坏了,该怎么使用这笔资金,李红根表示,根据《通知》的规定:电梯更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委托国家认定的具有电梯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更新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