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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系我省首部电梯安全方面的法规

12月18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晋中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首部电梯安全方面的法规。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别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通过细化上位法要求,填补上位法空白,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对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做了回应。

  

《条例》厘清电梯安全管理体制,对电梯安全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除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还规定了住建、公安、消防、发改、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明确使用单位责任。《条例》分五种情况对使用单位予以界定,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使用单位的十三项义务、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四项义务。


明确维护保养单位责任。规定禁止借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禁止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以列举的方式对维护保养单位提出九项义务要求,明确标准底线,保证维保质量。

  

同时,该《条例》还列举了乘用人不得有的八种行为,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提高乘用人的安全乘梯意识和避险能力;明确了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责任、明确电梯检验时限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