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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规:电梯维护保养不得转包分包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电梯维护保养不得转包分包


经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故障频发


可委托开展安全评估


《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违反《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范围,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乘梯的习惯。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居民住宅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承担: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电梯产权所有者的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费用收支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决定: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故障频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需要移装的;其他需要开展安全评估的情形。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将评估意见向业主公布。


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


重点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办法》要求,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