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努力营造有利于本市技能人才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深入开展并形成首席技师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首席技师项目对提升本市职工技能水平的带动作用,现将进一步做好首席技师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首席技师是指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强组织能力及突出贡献且由本市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选聘担任首席技师职务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认定并给予资助的首席技师项目。
(二)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要紧紧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创新创业的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行业企业及职业院校为主体实施、推进。
二、自主选聘
首席技师由所在单位按以下基本条件和办法自主选聘。
(一)被聘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或技能培训工作,掌握关键技术、能够带领团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或擅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先进操作法等,或在传技带徒、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2.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同水平);对于从事职业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如在本岗位长期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有较高声誉,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首席技师聘任条件,也可聘为首席技师。
(二)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应明确所辖领域中首席技师培养、选拔、聘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组织实施相关工作。首席技师的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选拔对象的先进性和选拔程序的规范性。选拔对象必须经过公示,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三、资助申报条件
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由首席技师所在的行业、企业或职业院校为单位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制度。建立专门的首席技师工作机构,明确具体的选拔聘用程序和办法,落实专人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规范首席技师选拔聘用。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既定条件及程序选拔、聘用首席技师。
(三)发挥首席技师带头作用。已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或项目班组等工作团队,并已为其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奖项、科研技术攻关奖项,或已有显著项目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可优先申报。
(四)落实首席技师相应待遇。实行首席技师岗位津贴或给予其它薪酬待遇激励,并为首席技师交流学习、培训进修、体检休养等创造条件。
(五)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总体建设。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对职工开展培训,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高师带徒、技能竞赛、技师继续培训等活动。
三、资助申报程序
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报送材料。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申报的名额、条件、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并确定候选项目,签署审核意见后按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1.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时间;首席技师工作团队建立情况,人数、人员构成,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计划、未来三年的工作目标任务、运作情况,已有的主要产出及工作成果、业绩、奖项等;单位已配套投入的资金、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相关配套措施等。如果首席技师从事职业(工种)无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应在申请报告中重点说明其个人技能水平、绝技绝活及在行业中的影响、成就,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聘任条件。
3.首席技师聘书、职业资格证书、市级及以上技能奖项证书复印件,获专利、科技进步奖、主要创新发明,以及所在单位首席技师制度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项目评审,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拟定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下拨至申报单位。
四、工作任务
首席技师项目资助周期为三年。资助期间,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组织并带领团队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
(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先进操作法等。
(三)积极带徒传技,为本行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
(四)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所在单位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五、管理考核
(一)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日常运作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项目带头人。项目应按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项目所在单位应与该项目带头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协议,并实施定期考核。
(二)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及细则。
(三)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健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在资助周期届满前对项目的运作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可采用实地考察、资料核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考核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考核的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1.硬件建设,如场所、设备设施、资金投入等。
2.内部管理,如规章制度、规划计划、财务管理台账、工作档案等。
3.项目成果,如技术技能创新产品、攻关项目成果、先进操作法、课题成果、教材、著作成果等。
4.人才培养,如带徒人数、培训人数、人才培养质量等。
5.社会效应,如为本行业或其它企业提供培训、交流、协作、技术支持等活动,积极参与本市各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等。
(四)对已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运作情况优良且有明确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目标的项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追加资助。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为首席技师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发挥带头作用创造条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进修、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首席技师工作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市技师协会、行业协会的作用,搭建交流学习平台,进一步提升首席技师整体水平。
六、追加资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进行追加资助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追加资助。
(一)申报追加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及以上。
2.项目已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
3.项目经主管单位期满考核评定为运作情况优良。
4.项目制定并明确了下一阶段创新创造、带徒培训等工作任务及目标,且有相应的人、财、物保障。
5.项目带头人在近五年参加过技师继续培训的可优先申报。
(二)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追加资助的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
2.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部门有关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按照申报条件及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并确定候选项目,签署审核意见后按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1)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追加资助申报表。
(2)申报报告。项目运作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成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目标等。
(3)各类证明材料。本部门有关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考核的规定文件复印件、考核的过程记录、考核结果等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项目追加资助评审,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拟定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追加资助,资金下拨至项目所在单位。
(四)获得追加资助的项目资助周期予以延长。每个首席技师只可申请一次追加资助。已成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追加资助。
七、资助资金
(一)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5万元,追加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5万元。资助及追加资助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主要用于首席技师及其团队开展培训进修、技术交流、著作出版、带徒传技、创新科研、技术攻关及其他相关待遇等。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配套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首席技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
(二)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
1.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2.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追加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3.及时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资助或追加资助资金,在资助周期内使用完毕。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追回已提供的资助资金。
(四)首席技师资助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