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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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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大幅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电梯最低200,扶梯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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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沪发改价费〔2019〕4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开展的本通知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特检机构包括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各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二、明确收费标准


1、特检机构开展的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2、对于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复检免收复检费;超过规定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复检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复检费。


3、委托方要求提供外文版检验、检测、试验报告的,特检机构可以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费用。其中,英文版报告加价幅度不超过20%,其他语种报告加收幅度不超过30%。具体加价幅度由委托方和特检机构协商确定。


三、加强收费管理


1、今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新增法检内容及特检机构经依法核准检验检测资质获准开展的法检内容,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参照同类法检收费标准拟定试行收费价格,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内容、标准后执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拟订收费标准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2、特检机构在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特检机构开展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3、本市特检机构赴异地开展法检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财政部门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特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做好各项收费台账,建立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检验检测周期和增加检验检测频次,要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特检机构开展本通知附件所列内容以外的特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严格落实自愿有偿要求,由特检机构与委托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定价,特检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也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印发的《关于同意收取安全认可考核费的复函》(沪财综〔1993〕72号、沪价涉〔1993〕256号)、《关于核定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4〕62号、沪财预联〔2004〕44号)文件,以及《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177号)中涉及现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表:1、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法定依据一览表

          2、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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