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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表决通过

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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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共设置7章47条,进一步理顺了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健全了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创新了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体现了从电梯制造、安装、使用到修理、维保、监测、监督的全过程管理,为电梯安全提供了务实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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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和利用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健全电梯监督管理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接到电梯困人故障等报告,按照就近就快原则,及时处置,提高救援效率。


特色亮点


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新安装的电梯,要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并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或者运行故障率高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已建成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平台,并接入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且具备电梯线上检查维护能力的,可以对联网电梯实行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维护保养相结合的按需维护保养。


新安装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开放统一接口。鼓励既有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据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电梯总量已经突破11万台,在用电梯10.2万余台。


在过去的几年里,在电梯总量大幅增长和老旧电梯逐年增加的“双重压力”下,我市电梯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条例更加明确了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对电梯的建设和生产、使用和评估、维护和监测、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的制度规范,同时宁波作为总局批复的首批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城市,在创新电梯维保机制、加大物联网技术应用、创新电梯保险模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部分试点经验已经纳入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整体方案,本次立法也将试点经验予以提升固化,充分体现了“宁波特色”,条例的出台必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附:


截止目前,本市共有电梯109464台,在用电梯102387台,年均增长率约为12%,电梯总量在浙江省内仅次于杭州。其中,乘客电梯69764台,占比68.1%;载货电梯25146台,占比24.6%;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5506台,占比5.4%;其余类别电梯1971台,占比1.9%。公众聚集场所电梯15811台,占在用量的15.4%,住宅小区电梯45402台,占在用量的44.3%,15年以上电梯7832台,10~15年电梯19232台,即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27064台,占在用电梯总量的26.4%。